2021年10月, 通力爭議解決團隊合夥人王展律師張移律師代理騰訊公司提起的一起“非法抓取微信公眾平台數據案”宣判, 法院判決認定被控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判令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騰訊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60萬元等。
 
本案中, 騰訊公司開發、經營有微信公眾平台, 為將微信公眾號打造成優質內容平台, 騰訊公司始終圍繞“去中心化”的產品設計理念, 並未在微信平台內設置任何中心化的流量入口, 而是通過不斷完善公眾號的各類功能, 引導用戶自己去發現優質、有價值的內容, 實現平台內各方主體之間的良性交互。
 
被告經營的被控網站通過技術手段非法抓取並存儲微信公眾號信息內容及數據, 主要從事對外提供微信公眾號及其文章搜索、公眾號排行及推薦、公眾號數據抓取等相關數據服務, 並從中收取費用以實現盈利, 明顯屬於寄生型的經營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定, 被告模擬真實用戶訪問的方式會妨礙依據真實訪問數據評估公眾號文章的機制, 妨礙了騰訊公司提供的微信產品與服務的正常運行。同時, 被告抓取信息內容及數據後, 僅通過簡單統計和分析即對外提供, 技術上不具有任何“拾遺補缺”的創新性, 長期而言也無益於社會整體公共利益的提升, 如對被控行為不予規制, 將會損害創作者的創作環境, 使得社會整體內容生產萎靡, 也就無從保障消費者對優質內容的需求。因此, 法院認定被控行為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的“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構成不正當競爭。
 
此外, 法院在本案中還認定被告違反微信公眾平台robots協議擅自抓取數據信息內容的行為, 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法院認為, 騰訊公司作為微信公眾平台的經營者和管理者, 設置的robots協議並非禁止所有的數據抓取行為, 而是有條件地開放平台數據流通, 即肯定了騰訊公司的經營自主權。而被告未經授權, 通過技術手段規避騰訊公司設置的robots協議進而大規模抓取數據信息, 明顯違背平台經營者的意願, 違反市場競爭中經營者應遵守的誠實信用原則。
 
本案的典型意義主要在於兩點, 其一, 本案再次肯定了平台企業對平台上積累的整體數據資源享有競爭性權益, 理應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這將有利於激勵平台企業繼續加大投入、打造優質內容平台, 促進內容行業長久持續發展, 滿足廣大消費者對優質內容的需求。其二, 在有關robots協議正當性的爭論接連不斷的當下, 本案也為尋求“保護網站經營者的自主經營權”與“促進互聯網信息自由流通”之間的平衡, 從司法實踐角度提供了參考標準。

該項目負責合夥人和主辦律師:
合夥人: 王展、張移
律師: 劉曉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