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北京金融法院向社會公佈了“金典案例 | 適當性義務之違反未影響投資者自主投資決策的,賣方機構不承擔投資損失賠償責任”[微信公眾號鏈接: https://mp.weixin.qq.com/s/2v4ueyYBP6T7HmQvydX7Ew]。該案由通力律師承辦,歷經一審、二審、再審,最終幫助客戶免除全部賠償責任。
 
本案是司法實踐中極為少有的, 在認定管理人未盡適當性義務的情況下, 依據《九民紀要》第七十八條完全免除管理人賠償責任的案例。北京金融法院在本案中明確“賣者盡責”是“買者自負”的前提, 但賣者未盡其責並不必然得出買者不承擔任何風險的結論, 避免了司法實踐中不加甄別即擴大、泛化賣方責任的趨勢。
 
本案的審理, 進一步釐清了賣方機構未履行適當性義務承擔賠償責任與成熟投資者自擔市場風險的邊界, 有利於在督促賣方機構切實履行適當性義務的同時, 積極引導投資者審慎決策。同時本案拓寬了對“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原則的理解和適用, 必將對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起到積極推動作用。通力律師期待繼續通過與司法的良性互動, 為金融市場法治環境作出更大貢獻。
 
本案負責合夥人: 楊培明律師; 本案主辦律師: 張亦文律師、周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