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北京金融法院向社会公布了“金典案例 | 适当性义务之违反未影响投资者自主投资决策的,卖方机构不承担投资损失赔偿责任”[微信公众号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2v4ueyYBP6T7HmQvydX7Ew]。该案由通力律师承办,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最终帮助客户免除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是司法实践中极为少有的, 在认定管理人未尽适当性义务的情况下, 依据《九民纪要》第七十八条完全免除管理人赔偿责任的案例。北京金融法院在本案中明确“卖者尽责”是“买者自负”的前提, 但卖者未尽其责并不必然得出买者不承担任何风险的结论, 避免了司法实践中不加甄别即扩大、泛化卖方责任的趋势。
 
本案的审理, 进一步厘清了卖方机构未履行适当性义务承担赔偿责任与成熟投资者自担市场风险的边界, 有利于在督促卖方机构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同时, 积极引导投资者审慎决策。同时本案拓宽了对“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的理解和适用, 必将对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通力律师期待继续通过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为金融市场法治环境作出更大贡献。
 
本案负责合伙人: 杨培明律师; 本案主办律师: 张亦文律师、周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