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通力律师代理的优能特公司诉S公司等主体侵害发明创造权益纠纷案, 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本案的前案——专利权属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312、2395号)曾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知识产权年度报告(案例3)。最高院在该前案中确立: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并不排除发明创造上还有其他民事权益。本案系基于前案确认的“发明创造权益”归属提起的后续侵权诉讼, 深圳中院二审判决延续并发展了上述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一: 申请专利的权利系独立权益, 抢注行为本身即构成侵权
法院明确, 申请专利的权利是就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 以及决定是否申请、如何申请、是否修改的选择权和控制权。该权利独立于专利权, 与发明创造是否具备创造性无关。S公司擅自将优能特公司的技术方案以自己名义申请专利, 侵害了优能特公司对涉案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申请权。抢注行为本身, 即应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要旨二: 名义权利人负有“善良管理人义务”, 程序参与权受法律保护
法院认为, 在权属存在争议且S公司明知的情况下, 其作为名义权利人, 对实际权利人负有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善良管理人义务”。S公司在无效程序中逾期未答复、未披露权属争议、未通知优能特公司, 导致优能特公司丧失参与无效程序的机会。法院认定: 不作为剥夺了优能特公司本应享有的程序性权利, 构成对合法权益的侵害。
 
裁判要旨三: 署名权不因专利无效而消灭, 发明人身份应予尊重
法院援引《专利法》第十六条指出, 署名权是发明人的法定人身权利。专利无效仅导致财产权自始不存在, 但不改变发明人身份事实。最高院前案已确认郭某为实际发明人, S公司擅自将发明人登记为他人, 侵害了郭某的署名权。二审维持了一审关于S公司刊登声明确认郭某为发明人的判项。
 
案例意义: 为“抢注+无效”困境下的创新主体指明维权路径
本案判决在司法层面进一步明确: 专利权可以被无效, 但发明创造上的权益不会灭失; 署名权不因专利无效而消灭; 程序参与权是实体权利的保障, 恶意不作为必须承担后果。 这一认定突破了“专利无效即权利归零”的传统认知, 为面临“抢注+无效”困境的创新主体提供了全新的维权路径。
 
专业深耕: 通力律师团队护航创新主体核心权益
本案由通力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负责合伙人车小燕以及团队成员赵明亮代理。车律师团队深耕知识产权领域多年, 在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诉讼及非诉业务方面经验丰富。通力律师从权属纠纷到侵权诉讼, 为委托人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助力创新主体守护核心技术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