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日, 通力律师代理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公司”)处理的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取得全面胜诉, 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侵害OPPO公司名誉权, 要求删除侵权文章、公开发布向OPPO公司的致歉声明并赔偿合理开支。
本案被告北京斗牛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牛士公司”)系一家密切关注手机产品等的专业媒体, 其运营的DoNews网站曾发布多篇涉及OPPO手机的文章, 包含多处不实内容等, 严重影响OPPO公司名誉。OPPO公司就相关维权事宜委托通力律师处理。
在代理本案过程中, 通力律师凭借处理名誉权侵权案件的丰富经验, 对涉案文章情况进行了详实研究、分析, 紧抓斗牛士公司作为专业媒体的身份, 强调斗牛士公司发表的涉案文章涉及多处不实内容, 明显未能尽到合理的核实义务, 主观过错明显。与此同时, 本案一审中通力律师借助《民法典》新法施行的契机, 以《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佐以大量类案, 就斗牛士公司构成侵权向法院进行了详实论证。
最终, 一审法院基本采纳了通力律师的意见, 在判决中:
1. 确认涉案文章是发表在OPPO公司发布新品手机前后的评论性文章, 在该等时间节点上斗牛士公司的注意和审查义务应比其他节点更高。
2. 就涉案文章指称OPPO公司“抄袭”、以不同版本软件在不同时间点对OPPO手机和其他手机测试得到的跑分结果进行比对、以需付定金和无需付定金两种不同预约模式下的手机预约销量进行比对等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斗牛士公司作为专业媒体, 未能进行必要调查, 没有作合理性说明, 比对有失公允等, 相关内容容易引人误解。
3. 特别地, 一审法院对涉案文章在标题和正文中引用的经销商陈述, 认定属于“他人提供的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 认为斗牛士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或尽到了合理的核实义务, 且在法院释明后斗牛士公司仍无法提供信息以供核实。
一审法院同时结合案件其他情况, 未予支持斗牛士公司有关其系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抗辩, 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一千零二十六条等的规定, 认为斗牛士公司作为手机领域专业媒体, 其发表涉案文章存在多处内容不实等情形, 未举证证明尽到必要的调查及合理的核实义务, 最终认定其构成侵权, 支持了OPPO公司要求斗牛士公司删除侵权文章、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合理开支91,580元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 斗牛士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肯定, 认定:
1. 斗牛士公司在OPPO公司发布新品手机前后频繁发布涉案四篇文章, 文章标题使用“虚情假意”、“仅剩品牌效应”、“预约者寥寥无几”、“高价低配”等含有贬损含义的用语, 带有明显倾向性, 已超出客观评价的范畴。
2. 用不同版本的软件、在不同时间点的测试结果进行对比, 明显缺乏公正性和合理性; 以两种明显不同的预约模式下的预约人数进行比对, 但并未对此加以任何说明, 缺乏客观性。
3. 涉案文章中大篇幅引用经销商具有较强倾向性的否定性评价, 但斗牛士公司并未举证证明相关言论的来源, 且经一审法院释明后, 斗牛士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提供经销商的相关信息, 故对其在二审程序又提出的向案外人核实经销商言论的申请, 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一审判决。

终审判决作出后, 经进一步沟通, 斗牛士公司最终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了相关义务, 在DoNews网站公开发表致歉声明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再次确认了媒体在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时的合理核实义务。一方面, 本案适用《民法典》有关新闻报道及舆论监督侵害名誉权的亮点规定, 从司法实践角度为寻求“媒体舆论监督”和“企业名誉权保护”之间的平衡提供了又一参考案例。如一审判决所述, 媒体“如为公共利益进行新闻报道、行使舆论监督, 则需要在报道、评价原告产品时保持自身立场的中立性和客观性, 保障文章内容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对援引的他人观点进行必要的审查, 做到立场中立、客观陈述、公正评价、善意批评”。另一方面, 本案的司法导向也与“清朗”系列专项行动相呼应——国家网信办在2023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中, 将“优化营商网络环境, 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列为九大专项行动之一, 通过重点治理相关网络乱象, 为企业聚精会神干事业、心无旁骛谋发展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氛围。对此, 我们理解,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网络媒体和企业均有着正面的示范和参照意义, 将有助于共同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法律尊重并保护正当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 也要求相对方负有适度容忍的义务; 但言论自由需限制在公正合理的法律框架内, 不能突破法律保护的边界。
该项目负责合伙人和主办律师:
合伙人: 张移
律师: 刘晓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