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8日, 在一場中國足球俱樂部(以下簡稱“俱樂部”)與外籍球員(以下簡稱“球員”)之間由《工作合同》買斷條款引發的爭議中, 國際足球聯合會(以下簡稱“國際足聯”)爭議解決委員會向雙方當事人發出告知, 決定駁回球員提起的仲裁請求, 宣告通力律師事務所成功代理俱樂部在這一跨國爭議案件中取得勝利。

 

根據雙方先前《工作合同》中的買斷條款約定, 雙方在特定期限內, 有權通過支付特定金額的買斷費以解除《工作合同》。本案中俱樂部正是通過執行這一條款, 以較低的買斷費提前終止了與球員之間的工作關係。

 

球員對此發起仲裁, 並基於以下原因請求國際足聯爭議解決委員會認定買斷條款無效: 

 

(1)

買斷條款設置缺乏合理性; 

(2)

雙方在買斷條款下的權利義務不對等, 該條款無法使合同雙方平等受益; 以及

(3)

俱樂部執行買斷條款所需支付的金額相較《工作合同》的剩餘價值顯著缺乏比例性。

 

在全球範圍內, 傳統層面上買斷條款的用途主要在於賦予足球運動員/教練員(而非俱樂部)提前解除工作合同的權利, 從而保障從業個體的勞動自由。利用這一條款, 球員在希望離隊或轉會至其他俱樂部時, 只需依照合同向原俱樂部發出通知並支付約定金額, 即可順利解除工作合同。從判例角度分析, 一直以來, 只要這類買斷條款滿足業內的一系列要件標準, 國際足聯、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就始終對保護球員/教練員解約權的買斷條款持支持立場。

 

而對於本案中維護俱樂部解約權的買斷條款, 出於條款訂立初衷上的差異, 以及保護運動員/教練員個體權益的考量, 國際足聯和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在判例中極少認可這類買斷條款的效力。尤其是在買斷費金額顯著低於球員合同剩餘價值的情況下, 更是鮮有允許俱樂部行使此類條款的先例。在這樣的整體環境下, 國際足聯爭議解決委員會在本案中對俱樂部利益的維護, 無疑為類似情形下俱樂部以較低成本順利執行買斷條款開創了重要先例。

 

我們也希望籍由此案提示俱樂部、運動員等足球行業從業人員, 由於足球行業以及足球法律規則體系的特殊性, 在起草工作合同、尤其是引入可能引發法律風險的合同條款時, 應盡量徵求專業體育法律師的意見, 以此最大程度規避風險, 並且在各方發生爭議時, 充分表達自身訴求、保障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