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通力律師代理的優能特公司訴S公司等主體侵害發明創造權益糾紛案, 收到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本案的前案——專利權屬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2312、2395號)曾入選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知識產權年度報告(案例3)。最高院在該前案中確立: 專利權被宣告無效, 並不排除發明創造上還有其他民事權益。本案係基於前案確認的「發明創造權益」歸屬提起的後續侵權訴訟, 深圳中院二審判決延續並發展了上述裁判規則。
 
裁判要旨一: 申請專利的權利係獨立權益, 搶註行為本身即構成侵權
法院明確, 申請專利的權利是就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的權利, 以及決定是否申請、如何申請、是否修改的選擇權和控制權。該權利獨立於專利權, 與發明創造是否具備創造性無關。S公司擅自將優能特公司的技術方案以自己名義申請專利, 侵害了優能特公司對涉案發明創造的申請專利的權利及專利申請權。搶註行為本身, 即應承擔侵權責任。
 
裁判要旨二: 名義權利人負有「善良管理人義務」, 程序參與權受法律保護
法院認為, 在權屬存在爭議且S公司明知的情況下, 其作為名義權利人, 對實際權利人負有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善良管理人義務」。S公司在無效程序中逾期未答覆、未披露權屬爭議、未通知優能特公司, 導致優能特公司喪失參與無效程序的機會。法院認定: 不作為剝奪了優能特公司本應享有的程序性權利, 構成對合法權益的侵害。
 
裁判要旨三: 署名權不因專利無效而消滅, 發明人身份應予尊重
法院援引《專利法》第十六條指出, 署名權是發明人的法定人身權利。專利無效僅導致財產權自始不存在, 但不改變發明人身份事實。最高院前案已確認郭某為實際發明人, S公司擅自將發明人登記為他人, 侵害了郭某的署名權。二審維持了一審關於S公司刊登聲明確認為郭某為發明人的判項。
 
案例意義: 為「搶註+無效」困境下的創新主體指明維權路徑
本案判決在司法層面進一步明確: 專利權可以被無效, 但發明創造上的權益不會滅失; 署名權不因專利無效而消滅; 程序參與權是實體權利的保障, 惡意不作為必須承擔後果。 這一認定突破了「專利無效即權利歸零」的傳統認知, 為面臨「搶註+無效」困境的創新主體提供了全新的維權路徑。
 
專業深耕: 通力律師團隊護航創新主體核心權益
本案由通力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團隊負責合夥人車小燕以及團隊成員趙明亮代理。車律師團隊深耕知識產權領域多年, 在專利、商標、商業秘密等訴訟及非訴業務方面經驗豐富。通力律師從權屬糾紛到侵權訴訟, 為委託人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務, 助力創新主體守護核心技術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