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法律適用問題年度報告(2023)摘要”, 該報告從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審結的知識產權案件中梳理出共計41個法律適用問題。通力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車小燕律師代理的專利權權屬糾紛案【(2021)最高法知民終2312、2395號)】因突破性探討“專利權利有效性對於專利權屬糾紛案件審理的影響”而入選(第3號)。
 
裁判要旨
 
即使專利申請被駁回或者專利權被宣告無效, 無過錯方當事人也可以依據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中對發明創造權益歸屬的認定結果, 向有過錯的當事人另行主張法律救濟。故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中, 所涉專利申請被駁回或者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 人民法院仍可以根據具體案情繼續審理。
 
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8年, 原告與案外人A公司進行長期的管道風機合作, 並由原告向A公司提供設計方案、由A公司繪製了技術圖紙;  2012年, 欣瑞連公司深度參與過上述和原告的長期合作項目的員工凡某離職後入職被告盛仕達。2015年, 在原被告合作過程當中, 被告擅自使用原告技術申請專利並獲得授權, 並登記發明人為被告法定代表人鄭某。之後, 原告向深圳中院提起專利權權屬糾紛訴訟, 主張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技術成果相關權利以及實際發明人郭某的署名權。2021年8月24日, 一審判決確認涉案專利權歸原告所有, 並認定發明人為第三人郭某。訴爭專利權至一審判決作出時仍處於有效的法律狀態, 但案外人劉某在二審期間對涉案專利提起無效請求, 涉案專利權被宣告全部無效。被告據此主張既然涉案專利權已經被宣告無效則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原告隨後重新明確訴訟請求為判令涉案發明創造的權益歸其所有, 被告則抗辯原告二審修改的主張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最終,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為發明創造權益的保護並不以專利權有效為前提, 故確認涉案專利的發明創造權益歸原告享有, 並基於實際參與研發涉案發明創造的可能性、對涉案發明創造研發的實質性貢獻程度等因素認定發明人為第三人郭某。
 
典型意義
 
該案的突破性判決既確認了原告和第三人為該發明創造所作出的貢獻, 也為創新主體後續的維權奠定了基礎。歸根結底, 尊重創造、保護創新, 並對違反誠實信用的行為給予否定性評價, 無疑屬於以法治護航知識產權保護的最好體現。在該案的基礎上, 原告及第三人如果還要進一步向被告主張權利, 則至少可以從追索被告基於原專利權獲取的財產性利益、追索發明人應得的財產性利益、主張商業秘密侵權損害賠償、基於原登記專利權人未履行善良管理義務主張侵權損害賠償四個方面進行嘗試。
 
通力合夥人車小燕律師擁有理工科背景, 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 此前代理過諸多具有典型性的專利及商業秘密案件, 期待通力律師未來為客戶代理與技術相關的知識產權案件取得更多卓越的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