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杭州互聯網法院發布了由該院審理的一系列具有代表性與指導意義的“網絡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這些案例廣泛涉及數字時代的複雜法律問題, 包括“虛擬數字人”著作權問題、NFT數字作品的法律屬性界定、網絡直播數據的商業秘密保護措施、數據與算法驅動下虛構數據的互聯網專條兜底條款規制等, 為數字經濟的健康發展增強動力和法治保障。
 
其中, 由通力律師承辦的浙江盛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株式會社傳奇IP確認不侵害著作權糾紛案【(2021)浙0192民初10369號)】, 成功入選該十大案例之一, 本案經過一審、二審, 通力律師為客戶最終贏得勝訴結果, 不僅支持了客戶提出的確認不侵權的訴訟請求, 且判決被告方承擔了客戶維權的合理費用200000元。
 
本案作為全國首例就電影與遊戲視聽畫面確認不侵權問題的司法判決, 為類似爭議提供了重要的裁判標準和思路。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指出, 在保護視聽作品的著作權時, 應側重於對“畫面”進行評價。著作權的保護範圍應專門限於連續動態畫面本身或其組合, 以及這些畫面所展現的故事情節的視覺效果。該判決明確了對遊戲整體畫面與電影作品之間侵權與否的判斷方法, 對未來同類案件具有重要的法律指導意義。

此前, 該案例更是由最高院選入“電影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附: 網絡遊戲與魔幻特效電影改編關係的司法認定——浙江某網絡科技公司訴某公司確認不侵害著作權糾紛案(案例三)

入選理由

本案反映數字經濟時代文娛產業變革發展的新思潮, 遊戲與電影系蘊含不同娛樂底層邏輯的創作產品形態, 能否進行著作權上的侵權比對及如何比對成為司法審查難點。雖然遊戲和電影都可以作為視聽作品進行整體保護, 但在創作方式、攝製手法、核心要素、藝術表現力上存在差異性, 審查兩者之間是否存在改編關係, 還應著眼於視聽作品的獨創性表達層面。本案判決釐清了視聽作品的比對思路, 提供了類案指引, 對於科技視野下特效與藝術結合的文娛產品著作權規制路徑具有重要的行業啟示意義和理論研究價值, 且對促進多業態創作持續繁榮及文娛產業的高質量融合發展起到正面引導作用。

裁判要旨


1. 在對網絡遊戲以視聽作品進行整體保護時, 遊戲製作過程中涉及劇本、美術形象、音樂等不同元素, 應按照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構成要件進行評判, 不能均按視聽作品進行保護。視聽作品的著作權保護範圍應當限於連續動態畫面本身或其組合, 以及對故事情節加以展示的視覺效果, 比對核心要素為連續動態畫面本身。

 

2. 在後創作的視聽作品參考吸收在先視聽作品主題、情感、構思等思想層面內容而再進行獨創性表達, 該具體表達也脫離於或不同於在先作品, 未使用在先作品的獨創性表達, 不侵害在先作品的改編權。


案例索引

一審: 杭州互聯網法院(2021)浙0192民初10369號
二審: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浙01民終453號

案情介紹

《熱血傳奇》是一款大型多人在線角色扮演遊戲。該遊戲在2003年後以“戰士、法師、道士”統稱職業, 後又加入“刺客”職業, 角色形象、屬性等元素一脈相承。《藍月》電影是一部魔幻題材類電影, 故事背景為主角長風在經過一場保衛藍月大陸的惡戰後失去夥伴, 重回十年前, 他決心不讓悲劇重演, 帶領慕容天歌、明月以及一眾藍月大陸三族聯軍闖入魔神宮邸, 與赤月魔神進行殊死一戰。該電影於2020年3月起在A平台獨播, 在此之前, A平台收到某公司的侵權投訴, 浙江某網絡科技公司與其他電影出品方向某公司發出催告函, 但後者仍認為《藍月》電影侵犯《熱血傳奇》遊戲知識產權, 再次發函平台要求下架涉案電影。浙江某網絡科技公司作為電影著作權人認為《熱血傳奇》遊戲中的眾多思想、橋段在其他作品中已是常見內容, 兩部作品在人物及人物關係設置、場景設置、情節發展三方面的表達均不相同, 整體不具有相似性, 遂向法院提起確認不侵害著作權訴訟, 要求確認電影不侵害遊戲的著作權, 某公司賠償維權合理開支50餘萬元。某公司主張《熱血傳奇》遊戲的連續動態畫面構成視聽作品, 認為《藍月》電影對遊戲角色職業組合及形象設定、角色裝備(包括武器、服裝、首飾)、角色技能、場景設定、玩法系統設定、特殊細節設定這六個方面進行抄襲, 電影侵害遊戲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

裁判內容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熱血傳奇》遊戲屬於角色扮演類網絡遊戲, 遊戲玩家通過在一個建構好的具有豐富內涵的虛擬世界中選定體驗角色, 經歷成長、開展對戰等一系列遊戲內置事件和玩法劇情, 獲得沉浸式的視聽體驗, 其與《藍月》電影均屬於視聽作品。本案主要爭議焦點在於《藍月》電影是否侵害《熱血傳奇》遊戲的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判斷改編行為、改編來源關係是否存在, 關鍵在於電影是否使用遊戲相關獨創性內容。從某公司主張的六個方面核心內容來看, 部分內容或不具有視聽畫面的比對基礎, 或不構成相同或實質性相似, 或雖有個別內容存在相似但並非涉案遊戲應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屬於視聽作品的獨創性表達, 在作品中所占的比例和重要程度也較低。從整體視聽畫面來看, 《熱血傳奇》遊戲的主視角為2D傾斜或鳥瞰視角, 可見人物和旁邊景物的位置關係, 畫面主體為場景地圖, 玩家操控的角色、NPC等在運行的遊戲畫面中比例較小, 角色移動時有頓感, 亦會帶動鏡頭移動, 呈現角色、NPC與場景之間的交互效果; 《藍月》電影為真人出演, 通過多個實景、虛擬背景的轉換及分鏡頭切換, 主角們身懷多種技能招式, 輔之以豐富華麗的特效畫面, 主要的對戰場景有極強的視覺衝擊力, 且以可視化畫面承載劇情的起承轉合。遊戲和電影在畫面構成、畫面流暢度、鏡頭體驗感、視聽效果方面均截然不同, 兩者在選擇、取捨和安排視聽畫面中的具體創作要素中存在實質性區別, 表達效果有明顯差異, 不構成相同或實質性相似, 認定侵權事實不成立。綜上, 一審法院判決《藍月》電影不侵害《熱血傳奇》遊戲作為視聽作品的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 某公司應予賠償浙江某網絡科技公司維權合理費用20萬元, 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後, 某公司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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