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 在被媒體稱為“大數據殺熟第一案”的胡女士訴某知名在線旅遊平台(OTA)案中, 通力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潘永建律師及業務合夥人朱曉陽律師成功代理當事人胡女士, 獲得了法院駁回OTA再審申請的裁定, 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案情提要
 
胡女士為該OTA的鑽石貴賓客戶。依OTA宣傳內容, 鑽石貴賓客戶享有酒店會員價8.5折起等特權。2020年7月18日, 胡女士通過該OTA的APP代理渠道預定酒店, 訂金為2889元, 但退房時, 酒店發票顯示房價僅為1377.63元。由此胡女士認為OTA利用其個人信息, 根據其“高淨值客戶”的標籤向其報出高價, 構成欺詐和侵犯其個人信息權益, 遂對OTA提起訴訟。

2021年7月7日, 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做出一審判決, 認定OTA構成對胡女士的欺詐, 應對房費退一賠三; OTA收集胡女士個人信息的行為違法, 應提供胡女士不同意其APP隱私保護仍能使用APP的選項。

OTA不服一審判決, 提起了上訴。通力律師代理胡女士全程參與二審程序。2021年12月31日, 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做出二審判決, 判決OTA對胡女士構成欺詐, 同時也論述了OTA處理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行為超出了法律允許的範圍。

2022年3月, OTA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請求。通力律師繼續作為胡女士的代理律師, 對OTA再審申請理由進行答辯並全程參與再審程序。2022年11月21日,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就本案出具再審民事裁定書, 浙江高院經審查認為, 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 適用法律正確, 審理程序和實體處理均無不當, OTA申請再審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此裁定駁回OTA的再審請求。

本案的一審、二審及再審結果對於消費者權益保護及個人信息保護均具有重要的意義。在個人信息尚未被法律確立為一種民事權利的背景下, 浙江省各級法院的判決和裁定無疑具有前瞻性和新穎性, 也為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的司法裁判做出了有益的嘗試。此外, 在判決中, 法院還論述了在互聯網平台的環境中平台經營者應當對平台內經營者以及消費者盡到何種告知義務,  以及怠於履行該等義務可能導致構成欺詐的法律後果, 本案將有利於互聯網用戶知情消費、有利於互聯網平台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