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 通力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展律師代理騰訊公司提起的一起“人工刷量平台案”一審宣判,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哈爾濱祈福科技有限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 賠償原告騰訊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0萬元。(判決書原文請見下方二維碼)該案係全國首例涉“人工刷量”平台服務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此案亦入選了上海浦東法院近日發布的互聯網不正當競爭十個典型案例。
本案中, 原告騰訊公司經營的微信軟件目前已形成擁有龐大用戶群體的微信生態系統, 微信公眾平台是微信生態的重要組成部分, 其核心為以“內容”發布促進平台內各方主體的溝通交互。為促進平台健康繁榮的發展, 騰訊公司設計了一套“優質內容激勵機制”, 促使微信公眾號主深耕優質內容的生產與傳播。
被告經營的“螞蟻平台”主要為微信公眾平台用戶間的刷量交易提供平台服務, 該平台不直接從事微信公眾號的刷量活動, 但卻為此類活動提供機會、場所撮合交易, 並從中收取手續費等以實現盈利。具體而言, 公眾號運營方可以在該平台上下單, 用戶接單後可採取“手工刷單”的方式進行刷量, 也即“人工刷量”。這種方式產生的流量數據不能反映真實情況, 屬於無效流量, 廣告刷量行為會使得相關公眾對微信公眾號的文章質量, 微信廣告的關注度等產生虛假認知, 會對消費者用戶、廣告主以及騰訊公司產生欺騙、誤導的客觀後果, 嚴重損害平台秩序, 基於此, 微信官方平台對該種刷量行為一直採取嚴厲的打擊措施。
法院認為, 微信平台運營者參與市場競爭的方式不僅僅是提供平台產品, 還包括以平台產品為基礎構建的健康、有序、互信、共贏的商業生態系統, 被告提供廣告刷量交易平台的行為通過造假作弊的方式製造了大量無效流量, 長此以往將使市場參與主體從優質內容生產活動轉向刷量行為, 如不加以遏制, 最終會破壞整個互聯網生態, 嚴重破壞互聯網產業的整體競爭秩序。因此, 法院認定被告通過“螞蟻平台”組織、誘導微信公眾號廣告刷量交易的行為構成反法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幫助他人進行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此外, 法院還認定被告通過“螞蟻平台”組織、誘導賬號買賣和微信賬號輔助解封交易的行為構成反法第二條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此法院分別從主、客觀兩個方面進行評價。首先, 禁止賬號買賣是我國互聯網信息服務行業經營者普遍遵守的商業道德, 故而客觀上被控行為違反了該公認的商業道德; 其次, 從“螞蟻平台”制定的平台規則和實際操作來看, 其對平台用戶從事微信賬號買賣、輔助解封交易係明知且持積極態度, 故而主觀上具有過錯。
關於“刷量”黑灰產, 此前有涉及“機器刷量”或“委託刷量”等不同類型的司法案例[1], 但關涉為“人工刷量”提供平台服務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本案在全國尚屬首例。本案通過反法的虛假宣傳及一般條款對該類行為進行規制, 為互聯網平台打擊類似“螞蟻平台”寄生型的黑灰產提供了重要的司法解決路徑和典型樣本。
[1] (1)機器刷量不正當競爭糾紛, 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判的“騰訊公司訴深圳微時空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9)粵03民初594號】以及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裁判的“騰訊公司訴數推網絡科技公司、譚某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9)渝05民初3618號】, 上述案件中法院均認定刷量行為構成虛假宣傳;
(2)委託刷量合同糾紛, 如北京互聯網法院裁判的“常文韜訴許玲、第三人馬鋒剛網絡服務合同案”【(2019)京0491民初2547號】, 法院認定委託刷量的行為違背公序良俗故而無效; (3)委託他人通過技術手段增加自己視頻點擊量不正當競爭糾紛, 如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裁判的“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飛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2019)滬73民終4號】, 法院認定虛構視頻點擊量的行為構成虛假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