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3)摘要”, 该报告从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梳理出共计41个法律适用问题。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车小燕律师代理的专利权权属纠纷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2312、2395号)】因突破性探讨“专利权利有效性对于专利权属纠纷案件审理的影响”而入选(第3号)。
 
裁判要旨
 
即使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无过错方当事人也可以依据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中对发明创造权益归属的认定结果, 向有过错的当事人另行主张法律救济。故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中, 所涉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 人民法院仍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继续审理。
 
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8年, 原告与案外人A公司进行长期的管道风机合作, 并由原告向A公司提供设计方案、由A公司绘制了技术图纸;  2012年, 欣瑞连公司深度参与过上述和原告的长期合作项目的员工凡某离职后入职被告盛仕达。2015年, 在原被告合作过程当中, 被告擅自使用原告技术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 并登记发明人为被告法定代表人郑某。之后, 原告向深圳中院提起专利权权属纠纷诉讼, 主张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技术成果相关权利以及实际发明人郭某的署名权。2021年8月24日, 一审判决确认涉案专利权归原告所有, 并认定发明人为第三人郭某。诉争专利权至一审判决作出时仍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 但案外人刘某在二审期间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请求, 涉案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被告据此主张既然涉案专利权已经被宣告无效则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原告随后重新明确诉讼请求为判令涉案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其所有, 被告则抗辩原告二审修改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最终,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发明创造权益的保护并不以专利权有效为前提, 故确认涉案专利的发明创造权益归原告享有, 并基于实际参与研发涉案发明创造的可能性、对涉案发明创造研发的实质性贡献程度等因素认定发明人为第三人郭某。
 
典型意义
 
该案的突破性判决既确认了原告和第三人为该发明创造所作出的贡献, 也为创新主体后续的维权奠定了基础。归根结底, 尊重创造、保护创新, 并对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 无疑属于以法治护航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好体现。在该案的基础上, 原告及第三人如果还要进一步向被告主张权利, 则至少可以从追索被告基于原专利权获取的财产性利益、追索发明人应得的财产性利益、主张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基于原登记专利权人未履行善良管理义务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四个方面进行尝试。
 
通力合伙人车小燕律师拥有理工科背景, 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 此前代理过诸多具有典型性的专利及商业秘密案件, 期待通力律师未来为客户代理与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取得更多卓越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