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 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展律师代理腾讯公司提起的一起“人工刷量平台案”一审宣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哈尔滨祈福科技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赔偿原告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判决书原文请见下方二维码)该案系全国首例涉“人工刷量”平台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此案亦入选了上海浦东法院近日发布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十个典型案例
 
本案中, 原告腾讯公司经营的微信软件目前已形成拥有庞大用户群体的微信生态系统, 微信公众平台是微信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核心为以“内容”发布促进平台内各方主体的沟通交互。为促进平台健康繁荣的发展, 腾讯公司设计了一套“优质内容激励机制”,  促使微信公众号主深耕优质内容的生产与传播。
 
被告经营的“蚂蚁平台”主要为微信公众平台用户间的刷量交易提供平台服务, 该平台不直接从事微信公众号的刷量活动, 但却为此类活动提供机会、场所撮合交易, 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等以实现盈利。具体而言, 公众号运营方可以在该平台上下单, 用户接单后可采取“手工刷单”的方式进行刷量, 也即“人工刷量”。这种方式产生的流量数据不能反映真实情况, 属于无效流量, 广告刷量行为会使得相关公众对微信公众号的文章质量, 微信广告的关注度等产生虚假认知, 会对消费者用户、广告主以及腾讯公司产生欺骗、误导的客观后果, 严重损害平台秩序, 基于此, 微信官方平台对该种刷量行为一直采取严厉的打击措施。
 
法院认为, 微信平台运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方式不仅仅是提供平台产品, 还包括以平台产品为基础构建的健康、有序、互信、共赢的商业生态系统, 被告提供广告刷量交易平台的行为通过造假作弊的方式制造了大量无效流量, 长此以往将使市场参与主体从优质内容生产活动转向刷量行为, 如不加以遏制, 最终会破坏整个互联网生态, 严重破坏互联网产业的整体竞争秩序。因此, 法院认定被告通过“蚂蚁平台”组织、诱导微信公众号广告刷量交易的行为构成反法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 法院还认定被告通过“蚂蚁平台”组织、诱导账号买卖和微信账号辅助解封交易的行为构成反法第二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法院分别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评价。首先, 禁止账号买卖是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经营者普遍遵守的商业道德, 故而客观上被控行为违反了该公认的商业道德; 其次, 从“蚂蚁平台”制定的平台规则和实际操作来看, 其对平台用户从事微信账号买卖、辅助解封交易系明知且持积极态度, 故而主观上具有过错。
 
关于“刷量”黑灰产, 此前有涉及“机器刷量”或“委托刷量”等不同类型的司法案例[1], 但关涉为“人工刷量”提供平台服务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本案在全国尚属首例。本案通过反法的虚假宣传及一般条款对该类行为进行规制, 为互联网平台打击类似“蚂蚁平台”寄生型的黑灰产提供了重要的司法解决路径和典型样本。
 

[1] (1)机器刷量不正当竞争纠纷, 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腾讯公司诉深圳微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9)粤03民初594号】以及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腾讯公司诉数推网络科技公司、谭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9)渝05民初3618号】, 上述案件中法院均认定刷量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2)委托刷量合同纠纷, 如北京互联网法院裁判的“常文韬诉许玲、第三人马锋刚网络服务合同案”【(2019)京0491民初2547号】, 法院认定委托刷量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故而无效; (3)委托他人通过技术手段增加自己视频点击量不正当竞争纠纷, 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裁判的“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飞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9)沪73民终4号】, 法院认定虚构视频点击量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